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大误区,实操错了易违法
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大多由劳动合同解除引起,双方对解除的原因、时间、性质等往往存在较大争议,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解除的时间与表现形式
在审查解除的时间与形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是指解除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的时间,而非解除行为作出的时间。
2、解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作出。
3、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呈现。如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长期不来上班为由推定劳动者自动离职,一般不予支持。
2.解除的提出者与类型
劳动合同解除主要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类型,不同的提出主体会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会发出解除通知书,而劳动者主动解除会递交辞职信,这是事实比较明确的情形。
3.解除的理由
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如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主要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决定时,需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告知劳动者。
4.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实务操作
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第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44条、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5项
(1)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法条整理,只有以下几种情况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以下四种情形以外,其余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企业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A、员工主动辞职以及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B、因严重违纪等行为被企业过失性解除的(第39条规定)
C、员工在劳动法上主体资格消灭。比如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死亡的,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D、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降低(维持或者提高)现有待遇续签而员工拒绝的